政策类 |
文章来源于:刘口社区居委会 发布时间: 2013/3/15 |
一、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1、夫妻双方属于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3、再婚夫妻生育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奖励对象: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12月27日至今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标准: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每人每年960元。(“半边户”参照执行)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扶助对象: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农村独生女高考总分加10分投档省属高校 (四)企业退休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镇无业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奖励3500元 (五)农村独女户及政策内两女户绝育家庭女孩中考总分加10分 (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保健费 (七)农村两女户绝育手术对象计划生育养老保险 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两女户当年落实男性输精管或女性输卵管绝育手术对象或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诊断为丧失生育能力的育龄妇女,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连续投保15年。农村政策内多女户手术对象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农村当年两女户绝育家庭现金奖励 对2012年10月1日生育,且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村两女户和政策内多女户,其中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内、的除按4500元投保外,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一次性另奖10000元现金。(2012年10月1日以前生育对象参加原来标准执行) (九)对当年高考考取一类本科院校的农村独女户、两女户考生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现金资助 (十)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住院病人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住院病人按住院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一)当年生育政策内二(多)孩女孩的分娩补贴 从2010年起,所有政策内生育二(多)孩女孩的,除享受国家300元、市“新农合”200元的分娩补贴外,另外给每人500元分娩补贴。 (十二)计划生育家庭安居房廉租房优先优惠政策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分配、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 (十三)农村独女户、两女户困难家庭民政救助 在确定扶贫对象时,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作为扶贫的重点对象实行救助,尤其是农村独女户、两女户困难家庭优先纳入。 (十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加发5%工资。 (十五)放弃二孩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对于农村部分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放弃二孩生育的夫妇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