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刘口社区居民的生育行为,教育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刘口社区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的孩子,将终生不得享受社区居民以下福利待遇:1.集体资产的股金分红;2.征地分配款;3.台基、还建房分配;4.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待遇;5社区助学基金。 第二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不得享受社区居民以下福利待遇:1.集体资产的股金分红;2.征地分配款;3.台基、还建房分配;4.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待遇;5.社区养老补贴。如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已经享受上述福利待遇,社区将在资金往来款中予以扣除。 第三条 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孩子,即使将来计划生育政策放宽,也将终生不得享受第一条所述的社区居民福利待遇,其父母也不得享受第二条所述的社区居民福利待遇。 第四条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有擅自终止妊娠或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其孩子也将终生不得享受第一条所述的社区居民福利待遇,其父母也不得享受第二条所述的社区居民福利待遇。 第五条 已超生夫妇必须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否则诉之法院依法收缴。
刘口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O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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